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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 -2020)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2/7 点击数: 4293 次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 -2020)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铸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铸造用生铁企业,以及铸造企业内的高炉及烧结、球团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 GB 28663、GB28662 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