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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 -2020)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1/12 点击数: 4791 次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 -2020)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同时对温室气体甲烷的排放提出了协同控制要求。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燃料燃烧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关于天然气净化厂脱硫尾气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1999〕48号)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